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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清单的通知

 2022-08-22 浏览:3520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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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

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清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紧扣绿色循环、汉风古韵战略定位,以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为主题主线,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造生态环保最严执法城市,不断厚植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绿色基底,奋力谱写汉中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二、工作原则

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方针,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等原则,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责任体系,切实提高治理效能。

三、各级政府工作职责清单

(一)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促进国土增绿,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二)负责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编制工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对大气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建立责任清单,细化任务分工,明确相关部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和网格化监管体系、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开展大气环境治理与监督检查。

(三)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监督考核。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予以奖惩。

(四)负责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财政投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并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

(五)负责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培养环保专业人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环保产业。

(六)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布大气污染应急公告,可以采取责令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以及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七)依法接受本级人大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八)负责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公众参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众、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促进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

(九)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清单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协调推动绿色循环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2.负责调整能源结构,牵头做好散煤治理和清洁能源推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3.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方案。

4.负责做好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调度。

5.加强对政府投资类涉及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办理。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淘汰办)

1.参与拟订全市工业大气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2.依法依规牵头推进工业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退出工作。

3.负责建立绿色制造体系,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4.负责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三)市公安局

1.负责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对未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2.负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禁止拖拉机在市中心城区道路通行,通过对高排放车辆实施必要的绕行限行等措施,减少区域内机动车污染排放。

3.负责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依法依规持续推进高排放机动车淘汰工作。

4.负责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在用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的管理和变更监管工作。

5.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

6.负责依法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实行审批制度;会同生态环境、民政、宗教、城市管理等部门为文明、绿色节庆、祭祀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7.负责依法侦查涉嫌大气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处阻碍大气环境保护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挂牌督办大气污染重大案件。

8.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四)市民政局

1.加强对公众文明祭祀的宣传教育,提倡和鼓励移风易俗,为文明、绿色祭祀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2.依法做好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3.按照管行业管环保的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五)市财政局

1.负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落实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负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结果兑现奖惩资金。

3.负责推动采购人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采购力度;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4.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环境治理。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六)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保障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需求。

2.负责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将露天矿山扬尘污染治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加强监管。

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七)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跨区域大气环境问题;建立健全市级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起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草案。

2.负责依法公开环境空气质量、大气环境监测、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建立举报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3.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依法查处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等违法行为。

4.负责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核算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奖惩资金数额。

5.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企业纳入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6.负责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

7.负责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管,对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加强燃煤锅炉和高污染燃料设施监管,依法查处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等违法行为,依法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单位实施处罚。

9.负责依法查处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以外,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荒草、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违法行为;会同公安、民政、宗教、城市管理等部门为文明、绿色节庆、祭祀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10.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市大气环境纳污能力,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11.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12.负责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研判大气环境质量。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1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城市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和市政工程施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施工扬尘违法行为,并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失信名单。

2.将商砼企业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对存在扬尘污染的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拒不整改或者反复出现扬尘违法行为的,列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黑名单”。

3.组织落实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和市政工程重污染天气扬尘治理工作,指导县区制定重污染天气扬尘治理方案。

4.负责对建筑工程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九)市城市管理局

1.负责给排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等管线管道工程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内道路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施工扬尘违法行为;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扬尘治理工作,指导县区制定重污染天气扬尘治理方案。

2.负责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内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动城市渣土车电动化。

3.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违法行为。

4.负责依法查处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荒草、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加强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内露天烧香、焚烧祭品行为的日常监管,减少大气污染。

5.负责对市政供气和集中供热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城市建成区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洒水降尘等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机械化保洁作业能力。

7.负责监督管理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工作。

8.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十)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对全市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开展喷漆、喷涂作业,安装并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2.负责城镇化管理区域外的道路扬尘治理,做好国、省道道路洒水降尘和清扫保洁,依法查处物料运输车辆扬尘违法行为;负责本市各级交通运输领域施工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3.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交通建设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推动出租车、城市公交车、城市物流配送车等新增及更新使用新能源车;制定并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

5.负责成品油道路运输监督管理。

6.负责开展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7.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十一)市水利局

1.严格规范管理河道采砂、采石,负责对河道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3.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水利工程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十二)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全面推行化肥农药减量使用,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

2.负责农业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管理。

3.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负责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降低农村地区居民燃煤污染。

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十三)市林业局(市秦巴办)

1.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强化林草地管理。

2.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十四)市商务局

1.强化“黑加油站点”治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职责分工对成品油流通领域进行监督管理。

2.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十五)市应急管理局

1.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监督管理。

2.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十六)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煤炭、油品等燃料质量和销售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的煤炭、石油产品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依法打击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成品油、石油焦以及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违法行为。

2.负责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对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和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和产品的违法行为。

3.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对其检测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

4.负责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违法行为。

5.负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行业监管,依法打击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十七)市气象局

1.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气象条件探测观测、预报、分析,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大气环境监测、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管理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五、工作要求

市级负有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部门除履行本清单规定的工作责任外,还要认真做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参照本责任清单,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对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作出相应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新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参照本责任清单执行。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责任清单所列责任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汉中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奖惩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法律法规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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