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自备电厂正进入角色转变和深度调整期。
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指出,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不久前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明确,对自备燃煤电厂积极推进清洁低碳能源、工业余热等替代。
自备电厂的发展带有鲜明且浓重的历史烙印。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大部分地区拉闸限电频繁,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国务院于1985年颁布《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各地工业企业纷纷开办自备电厂,以解决公有电网电力供应不足、可靠性不高等问题。
业内专家认为,在落实降碳目标以及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背景下,自备电厂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部分将逐步关停、部分转为公用。但受制于电价体系等约束,自备电厂转公用的积极性并不高。
逐步“转关停”是大势
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袁家海告诉记者:“自备电厂作为历史遗留的一种特殊电源,在电力匮乏年代为周边工商业发展、城乡居民供暖作出了重要贡献。”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企业自备电厂装机容量超过1.42亿千瓦,占全国电力总装机的8.6%,其中自备煤电机组装机容量1.15亿千瓦,占全部自备机组装机总容量的81%。
自备电厂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弊端和风险。“早年间我国对自备电厂规划和运营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后续的监督审查也存在较多漏洞,涌现出很多不合规、能耗高的自备电厂。自备电厂大都装机规模较小,比如大多数自备电厂装机低于10万千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小机组。” 袁家海指出。
自备电厂集中在钢铁、电解铝、石油化工和水泥等高耗能行业,随着环保约束趋紧,自备电厂近年来开启了转型发展之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15年发布的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自备电厂的发展规划和运营监管。
“山东的自备电厂主要以热电联产、余热综合利用、纯凝机组三种形式存在,其中自备热电比例目前已占所有自备电厂体量的90%。国家多个文件已明确了自备电厂今后的发展路径,即逐步‘转关停’。”山东热电设计院院长刘博说。
简单关停或“一刀切”不可取
袁家海认为,现阶段,自备电厂在我国电力市场中是一种矛盾的存在,也是争议的焦点,其本身挣扎在理想和现实的灰色地带。“自备电厂应主动纳入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提升设备管理和安全运行水平,减少对电网运行和电能质量的负面影响。与公用电厂执行统一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细则,加强规范管理,承担社会责任,达到合规性要求,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
就自备电厂转公用的必要性,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强化市场监管 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促进今冬明春电力供应保障的通知》时指出,燃煤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但是在能源保供期间,部分并网燃煤自备电厂企业为节约运营成本,增加从电网购电量,自己少发减发,加剧了电力供应紧张局面。
刘博表示:“因自备电厂还承担民生供热的职能,所以还不能简单否定、关停或者‘一刀切’,应从产业政策和市场秩序方面,稳妥有序地推进其转为公用。”
袁家海表示,要充分发挥自备电厂容量小、灵活、分布广泛的优势,积极参与电网调峰调频和清洁能源消纳等辅助服务。“随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自备电厂还可结合自身能力和发展需要,向增量配电、综合能源服务商、独立售电公司的多元化角色转变。”
短期转公用并非易事
自备电厂短期内转为公用并非易事。刘博指出:“自备电厂要想拥有公用电厂的同等权利,并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就需要付出同等的义务,承担相关费用和社会责任,但部分自备电厂积极性并不高。”
袁家海解释,困扰我国电力产业发展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缓解,比如交叉电价补贴问题。“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和地方行政因素,我国现行电价体系中存在较为严重的交叉补贴现象,导致工商企业电价和居民电价存在较为严重的倒挂现象,企业承担的电费成本过高。”
对密集型行业而言,用电成本占总生产成本的比重较高,部分企业通过建立自备电厂来降低用电成本。袁家海举例说:“山东魏桥集团自备电厂2016年的度电发电成本低于0.35元,按照山东当地大工业企业0.6元-0.64元/度的电价水平来计算,每年自备电厂可以节省上亿元的用电费用。”
山东某自备电厂人士告诉记者:“自备电厂的发、用各项成本是清晰的,没有公用电网各项交叉补贴问题。假设发电成本0.5元/千瓦时,如果不转公用就是这个用电价格,如果转为公用,加上交叉补贴、各项基金及附加等,用电成本或为0.7元/千瓦时。今年煤价燃料成本高企,转公用后企业生产成本会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