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办法》
1.特等奖,奖励 50 万元:
(1)主持国际标准制定。
(2)新承担国际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2.一等奖,奖励 30 万元:
(1)主持国家标准制定或国际标准修订。
(2)新承担国家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际标准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3.二等奖,奖励 20 万元:
(1)主持行业标准制定或国家标准修订。
(2)新承担国家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分秘书处工作。
4.三等奖,奖励 10 万元:
(1)主持地方标准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制定或行业标准修订。
(2)新承担省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3)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5.优秀奖,奖励 5 万元:
(1)主持地方标准修订。
(2)新承担省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分秘书处工作。
(3)完成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6.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项目下调两个奖励等次,最低为优秀奖。奖励资金按照主持同类项目额度的 30%-50%执行。
7.参与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前五名的标准起草单位。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各参与单位分别申报,排序最前的单位按以上规定的等次奖励,排序靠后的单位按降低一个等次奖励,最低不低于 5 万元。第十五条 以上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的,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享比例由市与区县分级承担。奖励给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市级单位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由所在区县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