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企业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支持绿色发展,绿色债券应运而生。那既然是享受了对应的优惠,在环保方面的要求,尤其是该债券应该产生哪些量化环境效益方面,应该着重披露。但在实际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并非如此。有些发行的绿色公司债券有成为一笔“糊涂账”的风险,而这对于我国绿色债券乃至绿色金融的发展,不是一件好事情。
案例
2020年3月5日和19日,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发出两期绿色公司债券,“20深铁G2”和“20深铁G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3月10日,发出一期绿色公司债券,“20清新G1”。
在对两家公司绿债的募集说明书中环境信息披露检查中,青悦发现:两家公司虽有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但却未披露其预计可产生的环境效益。在青悦向其发出沟通函以后,两家公司也未在约定时间内给出任何反馈。
因为这两个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青悦向交易所反馈了两家公司未披露环境效益的问题,并收到了反馈。我们对深圳交易所给予及时负责任的答复表示赞赏,但对于其答复的内容,表示遗憾。
发行人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或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绿色公司债券相关信息。申请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时,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述《意见》中明确指出,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应当披露环境效益。即使作为绿色行业,募集资金时还未确定具体项目的,也应该披露未来在存续期准备以何种方式披露环境效益。深交所的答复明显与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不符。
规则
绿色债券的目标是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将所得资金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因而需要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和管理。在债券发行后,也需要定期对于资金使用、项目进展以及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进行报告和披露。
而有些中国的绿色债券在国际上得不到认可,除了涉及煤炭等绿色项目上的定义不同外,还与其披露规则是否符合国际标准有关系。
GBP规定绿色债券资金在专门账户中进行管理,或者通过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跟踪,并通过正式的内部流程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报告。此外,发行人还应至少提供一年一次的报告,披露其绿色债券发行情况、标的项目进展,以及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影响。对于环境影响,GBP鼓励发行人接受独立第三方评估、审计和认证等。CBI作为GBP的补充,并没有对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等要求设定其他的标准,但是强调了独立第三方的作用,对第三方认证的流程设定了标准,并对其评估、审计和认证程序进行监督。
国内标准从“自上而下”的管理导向出发,对管理要求做了较为具体的设定。央行的《公告》和上交所的《通知》在管理要求上的规定较为一致,均要求发行人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台账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专户管理。除普通债权信息披露要求外,绿色债券还需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绿色债券管理体制形成较晚,因而尚未培育起第三方认证机构和评估能力,因此在发改委的《指引》中并未对第三方环境效应评估、审计和认证作出规定,而《公告》和《通知》也只是提出“鼓励”发行人接受独立第三方评估,对于评估标准、流程,以及评估机构本身的准入和认证则尚未明确。
思考
绿色债券的环境效益/环境影响披露,应该贯穿从发行,存续期,回购,乃至运营期(运营期环境效益可以影响发行人后续发行绿色债券)的全过程,否则难以全面衡量这笔融资是否被用到了该用的地方,是否被正确应用并产生期望的对环境的影响。
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跟踪每一笔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走向,以及其产生的具体的环境效应和影响,是完全可行的。不披露量化环境效益的绿色债券,就是一笔本不该产生的“糊涂账”。
如果绿色债券发行人不这么做,要么是不想这么做,就想拿着绿色的幌子来低成本快速融资,割负责任投资人的韭菜。要么说明管理意识和能力较差,做不到精细化管理与跟踪资金和项目。
如果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审计,认证等服务商不建议发行人这么做,说明没有任何社会责任感和独立及专业精神,是仅仅为了赚钱糊口的低等供应商,被淘汰是迟早的事情。
如果交易所不要求绿色债券发行人这么做,说明思想意识观念没有跟上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时代潮流,也与“负责任交易所”的原则和承诺不符。
我们建议证券监管部门尽快对绿色公司债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再度完善,明确细化对量化环境效益/影响,以及环境违规等事项的披露标准,履行监管责任,减少资本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也为中国绿色债券及绿色金融的国际化扫除障碍。
相关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应该加强对负责任投资人负责的精神和意识,提高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量化披露融资所产生的环境效益与影响,为自己,也为中国的绿色债券的声誉负责。
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评估,审计,认证等服务商,也应该勤勉尽责,提升独立与专业精神和能力,督促发行人合规披露量化环境效益,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尽到第三方的应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