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把相关蛙类划为水生动物,科学依据是“蛙类主要在水中进行交配和繁殖”。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人士表示,《通知》只是过渡性政策,下一步在修改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时,会对更多蛙类进行划分。
随着执法权移交给渔业主管部门,对捕捞常年陆栖的野生蛙类怎么监管?农业农村部人士表示,执法问题涉及林草局、渔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方案正在制定中。
学者们呼吁实行从养殖场到消费端的溯源制度,争取做到消费者买到的每一只蛙都能溯源到养殖场,打击非法野捕的“洗白”行为。
广东省清远英德市盈信农业养殖基地成蛙养殖区,密密麻麻的石蛙准备进食黄粉虫。 (南方日报记者 肖雄/图)
2020年5月29日上午,一个500人的石蛙(学名棘胸蛙)养殖户微信群里,有人上传了一份PDF文档,称是当地林业部门转给他们的。中午1点开始,群里下起了红包雨,“可以继续养了!谢谢群里为石蛙能够继续养殖努力的蛙友们!”
这份文件全称《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文件规定,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根据疫情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禁食“野味”的相关决定,陆生野生动物被全面禁食,上述蛙类被划归水生动物,让相关养殖户免于被清退、转行的命运。
不过,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过去屡有将野生蛙冒充养殖蛙进行贩卖,划归水生动物保全了相关蛙类养殖产业,但野生蛙“洗白”是否会加重?
幸运的蛙,可怜的蛇
《通知》的出台,事实上为一场持续三十多年的争议画上了句号。
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时,具有水陆两栖习性的两栖动物和部分爬行动物(如蛇)应该划分到陆生动物还是水生动物,着实令政府和专家犯难。
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强回忆,野生动物保护法初定时,对两栖、爬行动物做了一个划分:水里待的时间长的动物,如80%的时间在溪流中生活的大鲵,算作水生野生动物,其它算作陆生野生动物。
如何划分看似是一个科学问题,但水生动物和陆生动物背后则是截然不同的管理、法律体系: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主管部门管理,受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林业和草原部门管理,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一个物种若归属于其中一个体系,相应部门便拥有了保护该物种的责任和管理该物种经济利用行为的权力。
上述以在水中生活时间长短的划分法,注定让一些两栖、爬行类物种处于模糊地带。2000年,当时的国家林业局制定《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动物目录”),收入了多种处于模糊地带的两爬动物,包括多种蛇类和上述黑斑蛙、棘胸蛙、东北林蛙等蛙类。
相关争议至此搁置,但并未终止,直到新冠肺炎疫情到来。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湖南省浏阳市石蛙养殖户彭大勇表示,有养殖户做过粗略统计,全国石蛙养殖户在5000家以上,“黑斑蛙、东北林蛙比石蛙的养殖规模还大,虎纹蛙和石蛙差不多”。
蛙类养殖的目的绝大部分是食用,显然如果这些蛙类都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也即陆生野生动物,按照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所有蛙类养殖户都将退出。
5月26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召开了一场研究“部分蛙类管理划分”的专家论证会。参与论证会的东北林业大学教授田秀华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此次把相关蛙类划为水生动物,科学依据是“蛙类主要在水中进行交配和繁殖”。亦有一些蛙类如林蛙,基本生活在陆地上,“这种少数例子我们就不做(区分)”。
除了蛙类,划分难、养殖量大的两栖、爬行类物种还包括蛇,但蛇类似乎没有蛙类的“好运气”。5月15日,湖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对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退出补偿方案和动物处置方案。上述方案中,蛙类不在退出补偿名单之列,但王锦蛇、眼镜蛇、水律蛇等常见养殖蛇类均在列。
田秀华表示,已经有专家提出把蛇也划归水生动物,但暂时还没有成熟的依据,“对两爬类动物的划分是个逐渐完善的过程。”
6月3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通知》只是过渡性政策,下一步在修改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时,会对更多蛙类进行划分,“可能也会有更多物种进行调整,但还不能确定,至少不是所有物种已经调节结束了。”
不过,继续划分是以后的事情。上述人士称,已经被列入清退政策的相关物种,按相关规定“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
清远英德市盈信农业养殖基地养殖的石蛙。 (南方日报记者 肖雄/图)
重启一波三折
毫不夸张,5月29日更像是石蛙养殖户们真正的春节。“终于可以放100个心了,苦苦(等待)100多天了。我激动地掉眼泪了。”一名蛙类养殖户说道。
此前的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文,决定在全国疫情解除前,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养殖户们比过年时守在家中的其他人更多了一丝焦虑和担忧。
湖南养蛙户肖波介绍,石蛙的销售旺季集中于11月至次年1月,尽管疫情期间的交易禁令错开了蛙类销售旺季,但养殖户日常的运营资金靠银行贷款,且石蛙养殖病害防控有缺陷,“有时候一次病害,一批蛙都死光了”,养殖户顶着很大压力,疫情期间他们既不能卖蛙,还得把蛙照顾好。
江西赣州石蛙养殖户何祥海认识的石蛙养殖户年龄多在40—60岁之间,若无法干养殖,“出门打工也没人要”。“大伙最大的诉求就是能继续养下去。”何祥海回忆说。
自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后,养殖户们便不断向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和当地政府打电话,咨询何时能够恢复养殖。其间,养殖户还专门找到野生动物养殖支持派学者,呼吁石蛙养殖重启。
据湖南省浏阳市石蛙养殖户彭大勇观察,当地政府一直在做两手准备,当焦虑的养殖户询问到底还能不能养时,官方回复“再等等”。另一方面,政府会清点养殖户养殖石蛙的数量,在养殖户们看来这似乎是在为退养补偿做准备。
好比看天气预报,石蛙养殖户每天紧盯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发布会。3月5日,中华鳖、乌龟、牛蛙、美国青蛙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按照渔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一些养殖蛙类不在可继续养殖之列,部分养殖户据此认为可以继续养殖的物种“大局已定”。
3月12日,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永富回应野生动物养殖问题时表示,“我们最后一定要做到保证《决定》的贯彻落实,要转变陈规陋习。对这些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转的转,造成损失的,我们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转产。”
不过,地方政府对养殖户的信息统计,事后证明起到了作用。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曾有相关省份林草、农业部门向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上报,考虑将棘胸蛙划归水生动物,也有省份推选各自养殖规模较大的蛙种。前述5月26日的专家论证会上讨论应如何划分的10种蛙类,就是由“有关地方提出”的。
彭大勇称,他们在向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提意见时,主要秉持两点:石蛙养殖技术成熟,养殖户众多;石蛙是相对低级的两栖动物,不太可能有人畜共患病,与此次疫情关联不大。
一名参与上述论证会的专家表示,到现在并没有强有力证据证明新冠病毒与养殖的野生动物有关。随着疫情逐渐受控,彭大勇的信心也越来越足。3月底,福建、江西、湖南等六个省的养殖户向农业农村部递交重启养殖报告。5月初,“政府部门的口风开始松动,我们感觉有希望了”。
农业农村部渔业管理局人士建议南方周末记者,除了听学者、社会组织的声音,“也可听听养殖户的声音”。
管理理顺,打击“洗白”
《通知》提到,黑斑蛙、棘胸蛙等相关蛙类“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特点,这似看作将相关蛙类划入水生动物的动因。
现实中,林草部门和渔业部门交叉管理问题在部分地区存在,在部分地区则完全由林草部门管理。江西龙虎山一名养蛙企业老板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石蛙养殖需要当地林业局颁发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但日常养殖过程则由农业部门管理和指导,一些村庄的石蛙养殖项目也由农业部门引进。
湖南养蛙户肖波的养殖场则完全由林草部门管理,除了办许可证外,当地林业局年底检查养殖场情况,完成许可证年检任务。“日常对我们基本没有干涉,林业部门缺乏技术指导的能力。”防治养殖动物病害,一般由农业部门下属的畜牧兽医机构指导。
《通知》出台后,相关蛙类养殖的审批和管理都归于渔业主管部门。“蛇、蛙、龟、鳖、大鲵等两爬动物的管理,总的趋势是要两个部门逐步理顺,至于管理理顺是否对保护有利,那是另一个层面了。”全球环境研究所(GEI)项目经理彭奎说。
陈国强指出,《通知》作为政策文件的层级很低,还需紧盯后续的配套措施。一个较显著的问题是,目前相关蛙类只是被划为水生动物,还没有进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法律地位与日常吃的鱼、虾、蟹无异。因而以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保护尚于法无据。《通知》虽规定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仍需与有关名录相衔接。
从执法角度看,原来对野外猎捕相关蛙类的执法权在林业部门,随着执法权移交给渔业主管部门,“渔业执法主要在水域附近,对捕捞常年陆栖的野生蛙类怎么监管,执法上有弱化的可能。”陈国强说。
上述农业农村部人士表示,执法问题涉及林草局、渔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方案正在制定中。
彭奎最关心“洗白”问题。“从保护的角度,没有强制的养殖信息公开和监督设计,相当于没有堵住野捕漏洞。另外,对违法野捕的严格惩罚尚且欠缺。”他评价道。
肖波坦言,有近四分之一的石蛙养殖户因为养殖技术不过关,其实是靠捕捞野生石蛙为生,“挂羊头卖狗肉”。更多的则是偏远山区的农民在山上捉石蛙,一麻袋捉几斤,在附近的集市上售卖。这些偏远集市,执法力量鞭长莫及,没有许可证也能销售。
“夏天是养殖石蛙的淡季,野生石蛙反而成了主力,甚至对养殖蛙的价格造成冲击。”肖波说。近年来虽偶有不法分子因捕捉野生黑斑蛙、石蛙被刑拘,仍可见违法成本之低。
野外捕捞蛙类行为分布既散且广,无论依靠林草还是渔业的执法力量都很难完全消除。学者们普遍呼吁实行从养殖场到消费端的溯源制度,争取做到消费者买到的每一只蛙都能溯源到养殖场,打击非法野捕的“洗白”行为。
另一方面,也靠行业自律。彭大勇正呼吁建立石蛙行业协会,把入会的投资额、技术储备门槛抬高,将行业里的“害群之马”驱逐出去。“我们这些热爱石蛙的人,不希望因为别人‘洗白’的行为再遇到一次危机。”
养殖户的微信群恢复了平静,群里的讨论话题从政策走向,迅速转变为搭建蛙棚的材料石棉瓦的价格。许多养殖户准备扩建自己的养殖场,“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允许恢复交易,有的还没有。但封了这么久,贩蛙的人一定也着急,不愁卖!”一名江西的养殖户踌躇满志。